分享到:
当前位置: 政策文件 > 其他政策文件 > 内容

芦台经济开发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0-08-28 15:56     来源:芦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字体: 】     打印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奋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以保促稳,稳中求进。结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三创四建”和“三包四帮六保五到位”活动要求,以最大力度推进减负降本,以最大惠企政策对冲疫情影响,以最优服务激活发展新动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加大受疫情影响行业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住宿、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及其他行业中小微企业,加强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辅导,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牵头单位:税务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商务局]

2.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有关规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牵头单位:税务局]

3.提高退税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最大限度给予出口企业税务支持。[牵头单位:税务局]

4.延期交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牵头单位:税务局]

5.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自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底,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到2020年6月底。2020年2-6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规定经批准后可延期办理最多不超过6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利益。[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二、加强稳岗就业措施

6.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对已享受2020年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又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的参保企业,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差。[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司法分局]

7.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由25%降至2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达到15%降至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给予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支持,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外,可按其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8.推进职业技能提升。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月3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9.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对见习后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90%。加大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力度,将招聘计划总数的50%以上的岗位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宣部,责任单位:财政局]

三、加强融资信贷支持

1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银企对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银企对接活动,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生产、运输和销售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活物资的重点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落实信贷政策,贷款余额增幅高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11.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对直接服务疫情防控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采取展期、续贷、信贷重组或合理延后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其中,合理延后时限最低不少于6个月;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减少企业资金压力。[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1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降率、免费、减息等综合施策,减轻企业运行负担。特别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不低于0.5个百分点;涉企常规业务手续费100%免除;企业信用证、境外汇款等涉企中间业务手续费予以减免。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灵活运用减息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2020年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13.维护企业征信权益。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积极通过展期、合理延后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14.提速跨境融资效率。开辟绿色通道,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支持企业合理用汇需求,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商务局、各金融机构]

15.发挥融资平台作用。利用好唐山市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鼓励动员银企通过平台实现7×24小时在线发布、对接融资需求,确保金融机构和企业全面了解融资需求和差异化服务,实现有效对接、快速融资。[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四、实施优惠奖补政策

16.惠企政策兑现到位。全面落实市“工业40条”等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凡是政府应给予企业的各项补助、补偿和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牵头单位: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组宣部等相关部门]

17.落实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全面落实省、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等惠企支持政策。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利用外资项目、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境内外国际展览会、企业“走出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及在线交易等各类补贴项目,并将各类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助力企业开放发展。[牵头单位:商务局]

18.实施项目建设奖补政策。落实区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18〕1号和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2020〕22号文精神,对按要求完成补充耕地费用缴纳的用地企业,参照企业税收地方贡献部分和入区所签投资协议,待项目完成整体建设且投产后,逐步给予相应奖补支持用于基础设施完善、人才引进、技改创新等方面投入,并在每年全区工作大会上予以兑现。项目凡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额度的、未按审批方案建设的、逾期未建成的、未达到协议承诺税收贡献度的、未经批准私自出售或出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欠缴其他规费的,一律不得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包括协议奖补部分和和补充耕地费用奖补部分)。对符合项目建设协议约定标准范围内,提前形成税收贡献,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可予以累加计数,待达到约定要求后予以兑现。[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税务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9.实施电费优惠政策。疫情期间,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对全区企业发生的电费,按照原到户电价的95%核算计收。[牵头单位:水务电力局]

20.支持重点纳税企业发展。对纳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予以奖励资金10万元;对纳税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予以奖励资金30万元;对纳税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予以奖励资金50万元。[牵头单位:财政局]

21.支持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的年纳税区级留成5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经济,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一次性扶持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第一年房租一次性扶持企业每平方米15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入驻我区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总部,以及从北京、天津转入的央企总部、跨国公司总部,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根据企业实际量身定制个性化扶持措施。[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对当年完成税收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保险企业,按照实际完成税收收入的6%给予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

22.支持企业上市。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75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石交所挂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转入到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

23.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完成税收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检验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获得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宣部]

24.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对企业首次经行政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司法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规模以上、税收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产品或者规模以上(销售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农林类产品,首次被授予“河北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上、税收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产品或者规模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农林类产品,首次被授予“河北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荣获“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委认定,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发展改革局]

五、深入优化营商环境

25.实施入区项目审批全程代办制。由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项目代办专员,协助项目单位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项目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项目自招商洽谈至竣工投产阶段由区商务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项目投产后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牵头单位:商务局、发展改革局]

26.规范审批中介服务。按照市统一部署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全部进场交易,实现网上展示、竞价、中标、评价,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

27.加快企业开办速度。实施“5311”企业开办提速专项行动,进一步简化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等环节,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力争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其中企业登记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发票领取时间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超过1个工作日。[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28.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对本区应急防控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企业向市相关部门申请报送,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局将上述企业纳入环保正面清单企业、交通管制正面清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对上述企业不予管控,不限产、不检查、不停车、不收费,全力保障正常生产和运输。[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发展改革局负责具体解释。中央和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相关解读:关于《芦台经济开发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