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唐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唐政办字〔2021〕2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市有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的“堵点”“难点”“痛点”,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便民措施,制定措施要更加注重科学性合理性,让群众和企业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更快捷更便利。
坚持协同推进原则,践行系统观念,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证照分离”等工作措施的衔接,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叠加效应,为深化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平稳有序原则,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服务事项为重点,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组织工作,确保工作推进依法有序、安全平稳。
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将风险防范贯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等,制定防控措施。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在全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
问题,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努力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保留的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在梳理摸底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司法分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修改完善和研究论证,经管委会审定后,形成我区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在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各相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在省、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并应在门户网站公布本级和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二)合理确定适用范围。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需要获得申请人特别授权。
(三)规范工作流程。各单位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附后)。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河北省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单位应针对事项特点,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发函核查、现场核查等事中事后核查办法,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审批部门应对审批决定负责,承担审批环节的资料核实、信息查证等责任。对做出告知承诺审批的决定,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应当在审批部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该审批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推送至做出审批决定的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可研究采取联合执法的模式,积极有效做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推送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调整已作出的审批结果。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公示平台”、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撒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信息联通共享。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监管平台等,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形成上下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各单位要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于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效率降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
(六)加强行政协助。适时出台《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明确行政协助核查工作中各级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工作流程、完成时限等,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稳步推进。各单位要建立键全行政协助核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内部核查和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信息化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
(七)加强信用监管。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托唐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失信行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形成社会信用建设良性循环。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
(八)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在信用平台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综合评价等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九)加强风险防范。各单位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决定,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提出撒回承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解除承诺,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依法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各单位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完善信用预警系统,各单位要在办理行政事项前依托信用中国(唐山)网站主动查验申请人信用信息,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1-3月)
1.全面梳理事项目录。各单位要认真梳理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样表附后),并报司法分局。
2.合理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3月底前,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并报送司法分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6月)
3.完善工作流程及配套制度机制。2021年4月底前,各单位要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书样本。建立健全证明事项动态调整机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办法、行政协助核查机制、信用管理制度、承诺退出机制和公示制度等制度机制,保障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落地落实。
(1)制作并公开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各单位根据规定与工作流程,制作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
(2)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各相关单位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明确当事人是否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与格式文本一并公告。
(3)明确公开告知承诺书的事项。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相关单位决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制作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在当事人申请时告知。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4)建立证明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需要调整的,相关单位向区司法分局提交申请和依据,经审核后公布实施,并将公布后的清单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同时报市司法局备案。
4.组织开展培训。积极参加全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培训班。各单位也要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司法分局和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中增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知识内容,不断提高相关人员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水平。
5.编制区级目录清单。按照省、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司法分局组织相关单位,修改完善和研究论证我区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经管委会审定后,编制形成我区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清单,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单位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目录清单的编制工作。
(三)巩固提升阶段(7-8月)
6.加强督导检查,优化结果运用。要加强督导检查,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优化结果运用,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督察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
7.总结经验做法,巩固提升成效。各单位要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效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信息化程度、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对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持续提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建立司法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直对口部门的联系沟通,切实解决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配套制度。
(二)加强宣传报道。要加大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相关服务场所、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确保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广泛知晓、共同监督,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协调联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中,各单位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全方位、全时空、无障碍、无死角联通共享,要及时研究发现并解决问题。司法分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管委会。
(四)加强督导与问责。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五)鼓励探索创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工作成效的评价意见,同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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